建筑法規定防水工程保修期五年。就是說工程竣工后在五年內發現滲漏,由施工方修補堵漏。這一制度并未起到提高防水工程質量的作用,反而給不法之人留出空子可鉆。
(1)只言保修,意味著任何時間都可以漏,允許漏?!皾B漏了給你修嘛。”給滲漏敞開大門。
(2)竣工后隨時可以漏,昨天驗收,今天可以漏,反正給你修,因為建筑法沒有規定不準滲漏的期限,只是保修的期限,五年后漏成什么樣也不管了。
(3)因為沒有不準滲漏的期限,可以偷工減料,可以以次充好,馬虎施工,什么時候漏,什么時候修,降低了防水工程質量,也為偽劣防水材料提供銷路。
(4)房屋滲漏多方原因,也許防水設計不合理,也許防水材料是偽劣,甚至業主愿意使用某種材料。不追究滲漏原因,只要滲漏就找施工方。因為施工方百般推諉,幾年不得解決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