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期東莞時常被暴雨籠罩
從5月開始,東莞開啟倒水模式,時不時我們就能欣賞到窗外的“無敵海景”。不過,也有一些倒霉的業(yè)主,家中就有涓涓細流……房屋漏水是誰的責任?不要直接回答是老天爺哦。律師告訴我們,只要你的房屋距離交樓時間5年以內,開發(fā)商就有維修的責任。即便超過了保修期,如果能證明開發(fā)商在設計方面存在缺陷或者物管沒有盡到維護的義務,也需要承擔部分責任。
桂小姐家住萬江區(qū)的一個樓盤,進入5月份后連日暴雨,一天,桂小姐發(fā)現臥室的墻體有些脫皮,抬頭一看發(fā)現上方有墻體滲水,形成了一條條水漬。
發(fā)現滲水后,桂小姐便去找管理處,要求維修。管理處派人檢查后認為原因是桂小姐樓上的外墻滲水,管理處當時登記了情況,但未明確表示是否會維修,并稱維修的話需要動用維修基金,需要三分之二的業(yè)主同意。
桂小姐覺得動用維修基金的可能性很小,便找到購房合同,發(fā)現房屋防水部分的保修期是5年,而其所購買的商品房仍在5年保修期內。因為開發(fā)商和物業(yè)公司屬于同一個集團公司,桂小姐再次到管理處,據此要求管理處替開發(fā)商承擔維修責任。最終,管理處派人在外墻外又做了一遍防水,并將室內脫皮的部分進行了粉刷。
律師點評:根據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》第四十條規(guī)定:在正常使用條件下,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:屋面防水工程、有防水要求的衛(wèi)生間、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,為5年。5年內外墻發(fā)生滲水,開發(fā)商該承擔責任。桂小姐的理解很正確,維權時應該據理力爭。
無獨有偶,東城的鄧先生家在這場暴雨中也未能幸免。鄧先生住東城某小區(qū)的一套頂層復式里,這套房是在2009年收樓的,不過鄧先生兩年后才搬進來住。
5月7日,東莞暴雨傾盆,當日早上6點多,鄧先生的母親起了個大早,發(fā)現她所住的復式二樓的一個房間里浸滿了水,連拖鞋都漂浮在水面上,水深達好幾厘米。
就當鄧先生處理房間里的積水時,雨水又滲透到樓頂天花板里,并且通過天花板上的射燈孔,不斷地往下漏水。家人趕緊用臉盆、水桶放在下面接水。
“整個客廳都成了‘水簾洞’。”鄧先生稱,事后他找裝修公司估價,維修至少要13萬元。鄧先生認為,造成天花板漏水的原因主要是天溝有堵塞物,積水排不下去。但是物管負責人徐先生則否認了這一說法,他聲稱物管每年都會派人去清理天溝。這次鄧先生家漏雨,主要還是因為雨下得太急的緣故。
那么,究竟誰應該來承擔著13萬元的維修費呢?徐先生說,他們小區(qū)已經交樓6年多,早已過了5年的保修期,所以鄧先生家的此次損失,物管并沒有賠償的義務。
律師點評:從物業(yè)公司檢查結果來看,發(fā)生滲水的原因是天溝排水不及時,沒有堵塞,樓頂有裂縫。如果天溝沒有堵塞,因為設計缺陷導致排水不及時,雖然過了保修期,開發(fā)商應該承擔責任。但屋頂有裂縫,物業(yè)公司沒有及時維護,也應該承擔部分責任。若天溝設計沒有缺陷,積水系因垃圾堵塞所致,則這部分責任該物業(yè)公司承擔。在這個過程中,也需要鑒定鄧先生的房屋裝修或使用過程中是否有過錯,判定鄧先生是否需要承擔責任。
指導律師:廣東寶威律師事務所主任唐勝利
律師提醒
對保修期外的公共部位、公用設施的維修和更新、改造,可以動用住房維修基金,但是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,如需要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,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(yè)主同意。
“需要兩個三分之二才可以使用住房維修基金,程序繁瑣導致使用率特別低。”唐勝利表示,近年國內有些城市已經出臺了新辦法,突破了“兩個三分之二”的規(guī)定,提供了一些更便捷的住房維修基金的使用方式,建議東莞也效仿相關做法。
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監(jiān)制/周東領 本期主編/申萌 小編/苑軻
文章來源/南方都市報